首页 > 语文作文 > 作文训练

关于浅析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的改进建议论文(共6篇)大全

时间: kaka003 互汇语录网

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浅析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的改进建议论文(共6篇)大全的范文,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 素材来源网络 编辑:李欢欢。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浅析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的改进建议论文,本文共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浅析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的改进建议论文

篇1:浅析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的改进建议论文

浅析关于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的改进建议论文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的问题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在近几年刚刚开始发展,目前已初具规模。形成了以部门规章制度为主、各监管主体为辅的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但是,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起步较晚,法制建设不健全,还存在诸多问题。

1.监管理念过度保守。一是监管过于密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近几年刚刚发展起来,并且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复杂性,所以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体制实质上是一种高强度的监管。但是,监管过度会导致金融创新激励不相容和金融衍生品品种较少,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机构监管模式降低监管效果。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模式主要以机构监管为主,由于衍生品本身的设计信息披露较少。因此对于多数为跨市场、跨地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金融机构的监管范围难以全方位覆盖。

2.监管主体不够高效。一是多头监管效率低下。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是分业监管,中国银行、三会两市甚至一些政府部门都拥有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权力。多头监管可能出现同一部分由多个部门监管,相互掣肘,导致监管复杂且难以协调。二是监管主体缺乏科学的沟通机制。监管主体容易发生重叠,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协调制度至关重要。三是自律监管不足。由于缺少合理合法的授权,各交易所和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和交易规制不易实行,自律效果缺乏约束,加之过度的行政干预,造成协会自律效果无法展现。

3.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一是各类规范效力层级低。我国监管体系多以部门章程、暂行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具有很强的临时性,缺乏法律具备的强制性和稳固性。因此,监管体系无法适应跨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的需求。二是缺乏监管衍生品市场的法律。目前,我国已有的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法规,不具有普遍的针对性,无法对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进行统一的规范,也无法做到对风险的有效提示和规范,这与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三是监管漏洞依然繁多。

二、对金融衍生品监管难的原因

1.金融衍生品是部分金融机构逃避监管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其中主要原因是在创造高利润率的同时降低遵守法规的成本。因此,金融衍生品是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的有效武器。因为法律的制定总是滞后于新事物的产生,所以监管部门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完全掌握金融衍生品的内容实质,之后才能进行流程规范,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极易留下监管漏洞。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之上,全球金融快速结合,金融创新更迭速度不断提升,致使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顾此失彼。

2.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当中,国内的金融机构同时面临国内和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压力。这推动了其投机行为的产生,金融衍生品是在此条件下形成的重要的方式和途径。因此,金融机构不得不在稳定传统业务的同时,积极创新金融衍生品,竞相追逐高盈利的工具。同时,导致次贷危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机构发展迅速的投机行为。

3.由于金融衍生品具有杠杆能力,收益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更高,因此能够获得国际投资者的竞相追逐。同时,由于金融衍生品本身具有风险,投资巨鳄可能会隐藏其真实的投资想法,进而获得更多的利益或利润。另外,如果资金流转于多国之间,那么投资者的意图更加难以察觉,进而获取额外的利益。这就导致了更多的金融衍生品存在于多市甚至是多国之间。同时,这种跨市和跨国的交易特点对监管提出了严苛的挑战。

三、关于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建议

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复杂性及高杠杆性。如果引发问题,将会对投资者、甚至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对金融衍生品进行科学全面监管刻不容缓。

1.树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思想。从金融行业的发展史来看,金融监管一直在不断地出现问题、解决问题中发展成熟。审慎的方式是金融管理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同样也应该成为金融衍生品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金融衍生品应首先确定合理的监管范围,减少其带来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一是要开放金融衍生品的种类限制。合理有序地开放金融衍生品的'品种限制,优化其质量。在适当的时候,开放金融衍生品市场,让市场有充分的空间选择优秀的金融衍生品品种,促进各类优秀的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规模。二是针对不同种类的场内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差异性区分,区分不同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标准和监管强度,实现合理科学的监督。三是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应转变为以赋权性规范为主、以禁止性规范为辅,加强对金融领域的引导作用。四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包括其设计条款并针对不同的特性面向社会给出专业权威的指导意见,逐渐取消金融市场的以准入机制代替监管机制的模式。

2.对监管权力进行科学分配。当前,我国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相对混乱,经常出现多头领导,同一领域多种管理制度的现象,多头负责、权责不清。因此,分配权力的不科学性严重限制了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有些学者提出建立由同一部门进行主管协调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多级监管制度,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这一相对过激的建议难以实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刚刚起步,应以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为基础和保障,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一是为了确保划分权力的科学性,需要明确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范围和监管等级。实现各监管部门之间消息的实时共享和沟通机制,保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二是需要加强金融各协会的自律管理的权限,发挥自律管理的全面性和覆盖性,不断扩大自律组织对监管的话语权。三是需要引导社会媒体和其他机构加入到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当中,形成外部有效的社会监管方式。社会媒体力量的加入有助于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实现快速直接的散播作用,有效地完善监管实时性和专业性,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力量。

3.完善金融衍生品的相关法律的制度性建设以及相关法规细节的处理。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等级比较低,多处于参考意见或通知等层面。在法律层面上缺少权威性和强制性,因此我国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存在严重的漏洞,全面健全我国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一是在合适的条件下,对零散杂乱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改,清理不具有合理合法性的行业部门规章制度,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台,确保规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二是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管理以法律的形式实现,全面区别不同金融衍生品,形成具有条例科学的规范性和权威性的法律,并以此为依据规范金融衍生品的范围和监管主体。

篇2:浅谈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经济论文

浅谈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经济论文

摘要:我国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国家,在金融体系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趋势下,必然需要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场内市场还未正式交易,场外市场规模有限。金融危机给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带来了宝贵的经验教训,再次使我们深入思考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未来发展路径和监管政策问题。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监管;科学机制

金融衍生品是风险管理制度演进的先进产物,与发达市场和很多新兴市场相比,我们缺乏必要的金融工具和完善的市场结构,应继续努力推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以往的监管方式在衍生业务蓬勃发展的现实面前己面临严峻的挑战,原因之一是金融衍生业务发展速度惊人,不仅交易品种千差万别,操作程序也相当复杂,统一的外部监管措施难以包容现有的全部产品,更不用说将可能衍生出来的新产品了;原因之一是金融机构在新市场条件下会利用现行法规体系中的漏洞,想方设法逃避监管,以保持或提高市场份额,出现所谓“监管套利”现象。在这种形势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使市场参与者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实现自律性约束的重要性。日前,西方国家在强化金融监管的同时,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市场参与者的监督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控。市场参与者,尤其是金融机构,直接从事衍生业务的经营、交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时时关注银行的行动,能对市场和交易头寸的变化作出敏捷的反映,其效果要比监管当局独立行动及时、有效。只要建立科学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就有可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也就必然会促使国际金融市场更加安全稳健的运行。

一、建立内部风险管理的科学机制

对于新兴市场,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是金融创新的正确政策方向。建立内部风险管理的科学机制。危机爆发后监管机构大力倡导通过交易所或清算所充当场外衍生品的中央对手方来解决这一问题。可见,交易所或清算所在建立透明的市场环境以及降低信用风险方面的重大优势。由于信用风险高等原因,重点发展交易所市场更容易取得成功。

因此,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时,应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市场,在监管严格、信息透明、风险控制完备的环境下稳步推进场内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二、优先发展简单产品,降低监管难度

在我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还欠缺衍生品交易经验的情况下,应该优先发展基本的.、简单的场内标准化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股指期货、利率期货、汇率期货和相应的期权。

我国场内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应先从简单的、基础的产品开始发展,如股指期货、期权等产品,以便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通过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市场积累经验,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通过建立交易所或清算所充当场外衍生品的中央对手方已经成为目前解决场外衍生品市场信用风险的重要政策建议,而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是场内交易的重要基本制度。因此交易所市场的成功运作可以为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提供丰富的风险控制经验。

三、建议将场外衍生品纳入到未来期货法的监管范畴

目标在于强制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透明度、把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由仅存在行业自律提升到政府监管的高度。

四、加强金融衍生品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研究,建立透明的市场环境

财务报告信息是提高场外市场透明度的重要措施,理想的金融衍生品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可以使监管者和投资者充分了解金融衍生品价值、风险水平等信息。

五、稳步推动由政府主导型创新向市场主导型创新的转变

推动政府主导型创新向市场主导型创新转变,实质是建立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金融创新的可持续性。当务之急是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微观主体的内部经营机制,培育金融创新的微观主体,解决微观主体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

管理部门的作用主要是营造金融创新的体制和制度环境,通过市场的手段对微观主体的金融创新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和有效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在法律环境方面,需要借鉴发达市场的经验,对新产品、新服务采取灵活鼓励的方针,避免管得过死。在创新活动初期,可以由部门规章进行初步规范,待积累一定实践经验后,再上升为法律法规。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促进征信体系和征信法规建设,惩戒失信行为,激励守信行为。

六、发展多层次金融衍生品市场

当前的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特别是场外交易市场的规模仍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在有些国家,场外交易的规模甚至占整个衍生品市场份额的80%以上。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汇率形成机制逐渐市场化,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加大,市场需要对冲风险的工具。在推出了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交易、人民币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交易和人民币与外币互换等产品的基础上,要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依托银行间市场,以现有的交易平台和托管结算平台为基础,抓住机遇大力发展人民币和外汇衍生品市场,应当谋求场内与场外市场并存、标准产品和非标准产品功能互补的多层次、有竞有合的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格局。

结语

综上说述金融衍生工具及衍生交易市场的产生和不断发展,加大了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程度,使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更加困难。正确认识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和正负效应,加强衍生工具风险的监管与防范,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我国目前正处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的关键时期,深入研究和认识金融衍生工具,对中央银行强化金融监管和业务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桂姿;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内部会计监控研究[A];国际会计与商业会议论文集[C];20

[2]程赣秋;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控制的研究[A];中国总会计师优秀论文选[C];

[3]韩传模;王桂姿;金融衍生工具公允价值估值模型的构建及模型风险的防范[A];估值:前沿与挑战——第七届会计与财务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20.

篇3: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职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

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职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

金融衍生品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杠杆效应等因素的存在,而蕴含着大量的风险。在总结国内文献基础上,得出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是当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两种主要方式。并从立法和法律实施等层面提出了构建了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职权的配置模式。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政府监管 自律监管

一、引言。

一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模式,固然是其政治构造、经济传统、市场水准、社会文化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和共同作用的结果,带有特殊性。但更为重要的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化背景下,作为金融市场高级形态的衍生品市场之监管模式,带有更多的共性[1]。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是这一共性的集中体现,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之选择,整体上应遵循普遍规律,选择这一模式。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行政监管。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与之相适应,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公司,保监会负责监管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而具体到衍生金融交易,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国内期货交易;国有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批准,并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套期保值计划报证监会备案,选择期货品种由国家经贸委或商务部核准;而商业银行从事衍生品交易则由银监会监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具有从事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格的主体扩大到所有满足条件的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外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这些机构经营衍生品业务也由银监会监管。

我们认为,在未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行政监管上,对于场内交易,仍应由证监会下设的期货监管部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草拟监管期货市场的实施细则,审核交易所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这是因为,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趋势是首先推出股指期货等交易品种,证监会更熟悉其基础工具如股票的运作程序,有利于风险的防范。而在未来外汇衍生品或利率衍生品推出时,证监会则应充分利用与银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运行。另一方面,我国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分属于银监会与证监会监管,这也需要两者间的协调和合作。因此,应将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化,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进行修改,明确联席会议的职能,细化相关制度如金融创新品种的交易、信息交流和共享、应对突发性金融事件等,以保证其监管的有效性。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律监管。

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所、证券期货业协会自律监管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制基础,这是一个相当庞大而复杂的问题,同时它还面临着和行政监管协调的问题。而在这一制度变迁中,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模式构建的难点是建立符合金融衍生品市场自律监管的法制基础,同时强调行政监管控制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能力[2]。自律监管的法制基础的重构,涉及法制理论、观念、文化、制度、立法、司法诸多因素,而其中比较关键的是立法和法律实施两个环节,下面作简要分析:

1、立法环节。

在立法环节,有关证券、期货衍生工具的法律,应明确交易所、证券期货业协会自律监管属性和具体监管职能。从法理上看,交易所、行业协会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和自律组织,对其成员实施监督、管理和约束,是其作为自律性组织的基本权利,也是其是否具备独立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的衡量标准。国家对这一基本权利,如同对于其他私法主体之权利,首先负有保护并不得侵犯和干涉的义务,同时还应当借助法律予以确认和认可,体现为具体的法律制度。

但长期以来,无论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还是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立法对其自律管理职能的规定是存在严重缺陷的。实施的《证券法》是一部充满管制色彩的法律,没有明确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法律地位,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组织等方面,无实质性的管理权限;证券业协会虽被明确为自律组织,但由于行政监管几乎充斥证券市场的每一个环节,它也几无发挥作用的空间。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的规定也存在类似的根本性缺陷。

本次《证券法》修改,已开始关注政府监管和市场自治的边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职能始受重视。其中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揭示了其法律地位和本质特征,同时,其他具体条款中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职能也有相应调整,如规定证券交易所直接核准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允许交易所在业务规则中规定申报规则及“T + O”回转交易,赋予证券交易所及时制止特定证券账户异常交易的期限等。国家权力开始部分退出证券交易所自治领域,显示出本次《证券法》修改的市场化理念。在未来《期货交易法》制定或者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时,也应秉承这一立法理念,构建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法律基础。

我们认为,尽管《证券法》已经修改,但在金融衍生品市场自律监管法制构建过程中,行政权力和自律管理权力之前的关系协调及具体落实,才刚刚开始。随后的相关制度设计,对自律监管应保持充分的灵活性,使监管者能够跟上而非阻止创新的步伐。强制性的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在设计具体规则时,应充分尊重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控制和监管的特殊性,尊重自律监管的地位和作用,谨防落后于市场创新,阻碍竞争性市场职能的适当发挥。

2、法律实施环节。

在法律实施层面,核心问题是在尊重自律监管组织独立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构建证监会对自律组织的良性监管机制。自律监管接受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和控制,是境外证券市场的普遍规律,其目的主要在于克服自律监管自身的局限性,如可能放松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可能忽略社会公共利益等。国际证监会组织明确指出,政府监管应当在自律组织行使权限之前要求其满足必要的条件,而且,应当确信和保证自律行为乃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保证有关证券的法律、规章和自律组织的实施具有公正性和连贯性。监管的领域和主要内容包括:董事长、行政总裁等关键职务需要经过政府任命和同意;对自律规则的内容进行行政监督;对自律规则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法律层面,《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将证监会和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监管和被监管关系,总体上符合政府监督自律活动的一般原则和通用做法。但问题在于,在实践中,证监会事实上将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行业协会作为其一个内设部门进行管理,交易所和行业协会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由此导致法律意义上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渐次异化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以交易所规则制定为例,一般说来应当是交易所先研究,自主决定是否制定规则,制定什么样的规则,证监会按照审批程序对规则的内容进行监督。但实践中,交易所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是交易所启动,而是由证监会统一掌握,具有制度的设计、安排及后续修改也受证监会全过程的控制,交易所几乎没有独立意志和话语权而言,其自律监管的意图、方案和措施难以及时、顺畅地成为自律管理规则。这种模式下制定的规则实质上是证监会行政意志的体现,而非交易所自治、自主的结果。

实践中出现的证监会和自律组织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是特殊市场环境、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如何将之转化为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要进行观念改革,证监会对自律组织进行行政监管的基本前提,是两者人格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证监会应尊重自律组织的自治地位和独立人格。其次要将证监会对自律组织的行政监管机制用法律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消除交易所作为政府附属物的弱势地位。可借鉴香港的做法,由两者签署谅解备忘录,在划定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边界的基础上,明确证监会对自律组织进行行政监管的机制和程序。

参考文献:

[1] M.Goldstein,D.Folkerts — Landau: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s.Developments Prospects,and Policy Issues,:276—279

[2] H.Davies。 Financial Regulation:why Bother?,Society of Business Economists Lecture.January :467—486

篇4: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制度分析论文

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制度分析论文

一、金融期货交易的基本定义

随着市场经济在近些年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也开始走向繁荣,作为一种投资理财的方式金融期货应运而生。所谓的金融期货交易就是指在一些金融证券交易所里面买卖两方对一些金融产品或者是去其衍生而来的一些产品,根据已经商量好的价钱在某一时间进行正常交易的一种合约。这里所说的金融产品范围非常广泛,既能够是股票或者是债券,还能够使期货等等。这种金融期货的交易活动的普及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普通商品期货的快速发展,自从金融期货交易开始产生之后,因为其高收益便得到迅猛的发展,在整个金融交易市场上占据着非常大的比例,但是与此同时它的风险性也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并及时做好防范措施。

二、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进行金融期货交易在伴随着高收益的同时都会存在一些风险,一些自然风险以及市场机制作用造成的风险无可避免,可是有的风险却是能够通过金融期货市场的制度来进行积极防范规避,下面我们将分析这些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一)市场监管主体分工不明确

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主体包括有证监会,期货交易协会等5方主体,监管主体过多尽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便利,但是这也造成了另外一个缺陷——分工不明确,各个监管主体相互推脱责任,出现交叉灰色地带,进而使得金融期货市场交易出现了较大的问题,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只有制定出严格的市场监管规章制度,制定出严厉的奖惩办法,并且将其落到实处,才能够明确各方的主体责任,使得金融市场更加完善的运行。

(二)期货业协会的权利发挥受到限制

期货业协会是伴随着整个金融期货交易所衍生出的组织,理应对金融期货市场风险进行积极的防范,但是由于受到最高期货监管机构权利的制约,期货业协会的影响力发挥受到限制。期货行业协会不仅仅要开展做好自己在期货交易方面的工作,同时又必须听从执行最高期货监管机构的命令,,一旦这二者之间出现矛盾冲突,期货业协会的本质职能就无从发挥,进而对金融市场造成较大的波动。

(三)投机交易活动频繁

从我国的金融期货交易诞生以来,投机交易,资金炒作就比较活跃,给正常的交易活动造成了巨大的困扰,尽管监管层为了规避风险对于投机活动打击较为严厉,使得在制定出金融期货交易制度方面相对保守,但是这样的结果却造成了投机交易量的增加,而且还进一步的造成实体经济资金的缓慢流动,一些期货还出现了零成交的情况,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了破坏。因此需要制定出一些有效的对策来缓解目前的情形,加大对于投机行为的监管力度。

(四)金融期货基金发展有限

因为单纯的由金融市场自由发展会导致较大风险性,所以市场监管主体的对金融期货基金的发展态度较为保守,所以并没有制定出更为远景的规划,进而致使大型企业的投资发展后劲不足,金融期货的发展一直依赖较小的散户交易,使得金融期货呈现出非理性的结构。这种结构不仅仅降低了期货的保值能力,同时也冲击着我国期货在世界各国的影响力。虽然目前我国对期货公司的管理逐步增强,企业在期货的持仓比例已经有所增多,但是这不足以证明我国的期货投资结构整体上有所改善。所以对于金融期货基金的发展仍然需要更多的投入与付出,需要市场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

三、完善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制度的有效对策

尽管目前我国的交融市场的监管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了影响和波动,所以接下来将提出一些对策提高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制度的有效性。

(一)金融交易进行公开公示

在进行金融期货交易的同时,不仅仅要求投资者自身要理解到所交易的产品本身存在的风险,要全面掌握存在着哪些风险,风险大小,风险特性,种类,以及限额等等,在此基础上,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积极的防范规避。与此同时,整个金融市场也要能够保证交易信息的公开化,公正化,使得整个行业积极自律,进而有效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创新建立清算部门,加强管理

对金融期货交易进行管理,创新建立清算部门,对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产品进行及时的清算并加强管理。这就需要建立进行清算的部门单位,而它的建立非常必要,能够对整个交易进行有效管理,但是整个部门不需要和买卖双方签订一定的协议,因为这种清算部门实质上代表的是买方,主要目的就是进行对整个信用的风险进行管理,使得交易与清算过程分割开来。但是这个清算部门需要独立于交易活动之外,因为只有第三方不参与买卖交易活动才能够保持清算的公平合理化。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性在很大的程度上是来自于结算,因此需要清算部门不断修改完善清算制度规章,对风险加以有效规避。在制度完善的基础上,买卖交易才能够顺利完成,进行清算的质量和效率才能够得到提高,这样就能够有效降低对买卖双方的影响。目前的银行在整个经济背景下开始逐步的向清算结构转型,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三)对风险进行合理监控

在进行金融期货交易时,一些风险是能够被发现监控到的,因此可以建立一个对风险进行实时动态监测的系统,对金融市场上的资金流入流出,买卖活动实时监测,这样就能够对一些不规范存在风险的交易进行实时指出并改正,进而降低进行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监控的最佳作用,就是能够使得交易的风险性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间,而不是消除风险,因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能控制不可消除。

(四)促进保证金机制的不断成熟

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能够有效的减少金融期货交易所带的风险性,因此需要不断的改革保证金制度,使其不断的成熟完善。原始的保证金是根据交易者的产品类型,价格以及拥有量来确定的,一旦进行交易的'数量较多,或者是价格整体价格水平开始上涨,就需要增加保证金的金额,而遇到紧急情况,也能够实时进行增加。当然,这些都需要保证金制度的不断成熟,拥有一个完善的技术分析体系,可以随时对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研究,方便确定保证金的缴纳水平,进而控制存在着的风险。

(五)出台相应的风险管理法规

对风险进行合理管理控制的一个有效举措之一就是完善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进行金融期货交易的投机者较多,而真正进行投资理财保值者较少,因此这就大大加大了金融市场上的风险,需要出台一定的额法律规章制度,来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会员在使得权益得到保证的同时,还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不能够随意抽走资金等等。法律的不断完善,能够有效促进促进交易人士的自律,进而有效降低风险。因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高,更加倾向于投资理财。作为一项投资理财方式,则必然是风险和收益同在,并且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金融期货作为一项基本的投资项目当然也不例外,但是在如今的金融市场上存在着很多的投机者,他们往往更加注重金融市场上产生的巨大报酬,却没有考虑收益背后潜藏的风险。因此这就需要对如今的金融期货市场进行管理控制,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对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积极的防范,只有这样可以使得整个金融市场保持良好健康的运转状态,进而促进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

篇5: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经济论文

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经济论文

摘要:非现场监管是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非现场监管经过十几年的改进和完善,已经成为较为有效的监管手段之一。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非现场监管在制度建设、指标设计、技术运用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缺憾。笔者针对非现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以期进一步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非现场监管是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持续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方法。,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承接银行监管职责后,有必要针对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以进一步提高银行监管的质量和效率。鉴于此,笔者对非现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改进建议,供决策参考。

一、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随意性较大。一是监管制度深度有待突破。监管责任制中仅对监管信息收集内容以及信息的处理和监管报告作了规定,对风险评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没有规范性的要求,致使非现场监管工作随意性较大。监管人员即使没有准确判断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在制度上也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二是监管制度广度仍需扩展。《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仅对商业银行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做出明确的处理规定,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仅是监管指标的一部分,对其他监管指标尚未从法规上进行约束。

2.监管指标体系设计欠合理,风险反映不够充分。一是注重对传统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弱化对表外业务和新业务的监管。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等表外业务,监管体系虽有所涉猎,但仅限于表面分析。对于见证、代客理财、外汇交易等新业务,监管体系尚未涉及;二是注重对信贷资产的监管,忽视对非信贷资产的监管。监管部门每月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监测分析,但是对债券投资、抵债资产和递延资产等非信贷资产分析较少;三是注重对即时风险的监管,弱化对潜在风险的监管。对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潜在的流动性风险、资金运用效率较低潜在的收益风险缺乏深入分析的工具和能力;四是注重对单个指标的考核,忽视对指标间联系的分析。对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指标间,缺乏互动性的分析指标,如流动性比例和存贷比例的关系、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利润率的关系等;五是重点考虑对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忽视各级监管机构监管指标的设计。对法人机构和非法人使用相同的监管指标,体现不出不同层级的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重点。

3.监管技术较为落后,信息共享率低。目前,监管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的水平远落后于商业银行,由于应用水平较低,降低了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是风险反映滞后。非现场监管资料主要依靠手工报表和磁盘传递,尚没有建立监管数据的网络传输以及自动核对、汇总、分析和报送监管资料,使监管部门无法实时掌握被监管机构的经营状况,特别是大额交易及风险状况,以便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二是信息共享率低。人民银行监管、统计、货币信贷、会计等部门均要求商业银行报送报表资料,由于监管部门电子技术应用率较低,信息共享率不高,导致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相关部门重复劳动,增加了工作量。三是数据吻合性差。监管部门从商业银行获取的数据往往与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获取的数据差距较大,特别是不良贷款数据。四是工作效率较低。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报表资料主要靠手工报送,工作量大、速度慢,监管部门没有充足的.时间分析监管信息并完成风险评价工作,使非现场监管工作难以做深,影响了监管的质量。

4.监管资料报送内容多,商业银行负担较重。一是监管报表涵盖量过大。商业银行和各级监管机构普遍反映报表数量多、数据涵盖量大,使基层行忙于采集数据,无暇深入分析原因、对策。二是报表报送时间紧。商业银行报送资料的时间很紧,统计、信贷、会计部门的综合统计岗位,每月上旬要完成上级行和监管部门数十份报表,对于分析资料,由于时间过紧,只能作简要分析,深度不够,质量欠佳,导致监管部门经常简单地把商业银行报送的资料略微补充修改即上报。三是不良贷款清单设计欠合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清单要求不论金额大小逐户逐笔填报,而且要对每个客户的不同贷款笔数和利息进行拆分,各商业银行普遍反映工作量大,特别是贷款笔数利息进行拆分操作难度大且不准确。

二、改进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建议

银监会全面负责银行监管后,要改变监管工作主要依靠手工操作和低水平电子化应用的现状,尽快建立在电子化、网络化基础上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监管数据、资料进行全面、系统、持续、动态的分析比较,及时发现银行存在的潜在问题,发挥非现场监管的风险预警作用。

1.完善非现场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规范非现场监管工作。一是建立监管人员定期走访制度。监管人员通过定期走访,对商业银行提供的非现场监管数据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完成月度分析报告(而不仅仅是半年一次的监管报告),同时,对潜在的风险提出进一步采取的监管措施和建议;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要从制度上规定非现场监管信息必须实施统一采集、集中处理和信息共享,规定信息采集的内容、形式和要求,规定监管部门必须及时将监管信息资料和日常监管情况放人非现场监管信息平台。同时,通过监管平台与被监管机构的联网,实现实时监管,扩大监管的覆盖面,以便在更宽的层面上让监管部门共享监管信息。三是建立非现场监管工作失职追究责任制度。要完善监管人员非现场监管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制(包括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以及采取的监管措施),对是否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要有硬性的责任约束机制,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风险等监管不力的行为要建立监管失职追究责任制度,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效率。

2.建立科学监管体系,提高监管制度的稳定性。一是建立分层次、分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不同层次的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重点应该不同,因此,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不同层级的监管指标体系。同时,要结合不同类型银行机构的经营特点,将或有资产负债风险、非信贷资产风险等纳入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二是建立以风险分析模型为主要内容的风险评价体系。我国尚没有建立商业银行风险评价系统,使银行间缺乏比较和评价标准。笔者建议借鉴新加坡的评级系统,该系统在美国骆驼评级系统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监管理念,较为适用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评级。我国监管部门在借鉴国外风险评级体系的基础上定期对单个银行机构和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状况进行定量分析、综合评级,根据商业银行不同的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以节约监管资源,提高效率。

3.逐步引入电子计算技术,提高监管工作水平。一是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平台。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程序实现非现场监管信息采集网络化,实现数据核对、汇总、对比分析、查询、报表管理、上报和风险预警自动化;通过信息平台实施金融机构管理、业务管理、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市场退出、机构报表、非现场监管和日常监管等信息资料的集中管理和资源共享;通过非

现场监管分析系统对非现场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实现对金融机构的连续监控、历史趋势分析、同行业比较分析、结构分析和风险定量分析,指导监管部门实施对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水平。二是提高数据传输的电子化水平。为了提高统计部门的信息利用率,降低不同口径获得信息的差异率,建议银监会监管部门、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共同研究开发一套软件,使银监会监管部门的监管报表从统计部门的全科目报表中生成,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三是借助信贷登记系统报送不良贷款清单。建议银监会监管部门、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共同研究开发软件,使不良贷款清单从信贷登记系统产生。同时,要界定一定的金额起点,其他金额小的贷款汇总填报,特别是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和农户贷款由于金额小、户数多,建议允许分类汇总填报,减少工作量。

4.合理设计报表内容,提高报表利用效率。一是提高报表的利用率。建议银监会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总行共同研究制订一套共用的经营情况统计表,另外,根据银监会和商业银行上级行监管的特殊要求增加几张附表,减少商业银行的工作量。二是完善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对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要进行认真的分析,对确实需要的报表,要预留合理的工作时间,并以制度的形式加以确定,以明确责任。监管部门还要提高报表格式和内容的稳定性,防止朝令夕改,使商业银行无所适从。笔者经过认真分析,认为现阶段监管所需要的报表体系主要应包括“全科目”会计报表 (而非统计报表)、损益表以及非现场监管补充报表(包括资本充足率计算表、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不良贷款统计表、股东贷款统计报表、关系人借款统计报表、关联企业贷款统计报表)等三大类资料。

篇6:完善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对策建议论文

完善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对策建议论文

衍生金融工具作为防范风险的一种契约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为投资者获利,实现管理风险降低成本的目标,同时也使投资者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为此,加强金融监管是防范金融工具创新过度,减少金融衍生风险的手段之一。而会计监管是衍生金融工具监管体系中的基础环节,在控制风险的积聚和传播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基于会计视角,从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现状入手,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时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探讨如何有效地控制衍生金融工具投资风险,完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

一、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现状

(一)公允价值估值难,难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计量虽然具有很高的相关性,但是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却受到了很大的挑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企业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而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化发展程度不高,许多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没有形成活跃的交易市场,缺少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所需的相关数据。估计公允价值使用的信息和方法需要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计量过程主观随意性较大,缺乏可靠性。特别是场外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如远期合约,多在场外进行交易,没有公开的市场价格,合约也没有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内容和规模根据交易者的需要而制定,通过市场询价很难取得其公允价值。而且即使是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不力,市场处于非理性状态,存在信息的非对称性和道德风险,即便有交易发生,以这个市场价值作为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显然有失偏颇,其交易价值也不一定公允。

(二)信息披露缺乏详细的操作指南,披露规定不完整。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衍生金融工具在表内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规定较抽象、笼统,缺乏详细的操作指南,没有涉及到具体的操作演示,实际的操作难度大。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要求披露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仅只对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主要风险进行了规定披露,不能全面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由于我国国内衍生金融产品市场发展滞后,企业大量套期保值需求无法通过国内市场得到有效满足,企业只能选择在境外市场进行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这将使其交易蕴含的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监管风险大为增加。由于境内机构购买的是境外产品,对于境内机构而言,很难及时了解、详细掌握其真实状况,增加衍生金融产品交易风险的可控性。而大多数境外产品都约定适用境外法律管辖,使得境内机构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据不完全统计,涉及到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企业,在年报中几乎没有其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的披露。除此之外,企业会计准则只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期初期末公允价值进行披露,没要求详细披露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这样会给投资者造成一定的误解,可能会错误地做出投资决策。

(三)投资风险意识淡薄,以小搏大的投机交易心理导致巨额损失。衍生金融工具初始投资较小,具有以小搏大的杠杆性特征,但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实际金额非常巨大,使其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一旦判断错误则可能会给企业及利益相关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而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投资风险意识淡薄,没有充分估计到衍生金融工具潜在的风险。很多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动机带有明显的投机色彩,或者在成本压力下将以风险对冲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交易异化为投机交易,使企业以套期保值之名行投机交易之实。从中航油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损失5.54亿美元,到中信泰富澳元杠杆式远期合约交易损失147亿港元,都是没有充分意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蕴含的巨大风险,没有严格执行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方面缺乏有效的流程控制,风险对冲政策形同虚设,使企业遭受巨额损失。

(四)专业人才缺失,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自身存在缺陷。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既复杂又具有很高风险的投资避险工具,需要从业人员具备较深的金融工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我国目前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缺失。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由于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无法根据金融模型得出的估值数据进行有效的公允性评价,从而提高了会计监管的难度;另一方面,相比于其他金融工具的监管的事前制度监管和事中制度监管,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多在于事后监管,严重影响了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制度。由于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创新和运作缺乏有效的监管,中航油、中信泰富投资衍生金融工具导致遭受巨额损失。同时,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消除了金融市场的阻隔,为了逃避监管、规避汇率和利率风险,国际银行纷纷进行大规模的金融创新,大量企业直接在境外交易或交易境外产品,也使监管的难度大大增加,无法及时地对各种风险加以有效管理和防范。

二、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企业为规避风险,在经营活动中越来越多地运用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可以通过基础金融工具和一种或几种衍生金融工具的各种组合,创造出不同特点的金融产品,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相对于传统金融工具而言,衍生金融工具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衍生金融工具设计和创新的灵活性会导致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2008年发生在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美国金融监管过于放任自由,致使金融创新过度,造成企业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发生严重损失。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美国次贷危机所涉及的抵押债券总额仅1.2万亿美元,由此打包所创造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价值超过了1,000万亿美元。而同期世界各国GDP的总和为60万亿美元,后者仅是前者的1/16。金融监管的严重缺失使得金融创新产品急剧膨胀,衍生金融工具过多创造掩盖了巨大的风险,其中在衍生金融工具监管体系中处于基础性环节的会计监管的不得力也是因素之一。

我国会计准则中第22号、23号、24号和37号明确规定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列报等,并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企业应当对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反映其交易时的真实价格,并根据各单项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将其进行适当归类,以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衍生金融工具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关键要靠实施监管措施来解决。新的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市场具有行之有效而且合理的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但是必须拥有有效的监管机制才能迫使企业更为有效地控制各类金融风险,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因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或具体应用指南,加强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规范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为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制定标准。

三、完善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和信息披露,提高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公允价值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计量基础。加大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投入,制定公允价值计量的详细规范或指引,加强对公允价值取得过程和使用估值模型适用情况的评估说明,使信息使用者充分理解公允价值的信息含义,严格规范公允价值不能直接取得时的估值模型的使用,减少管理层操纵利润的可能性,提高公允价值的信息质量。完善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机制,加强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生成和报告的控制,促使衍生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避免由于企业信用问题阻碍公允价值的评估,保证企业财务报告能客观、及时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风险状况和经营业绩影响的真实情况。

(二)加强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满足衍生金融工具决策的信息需求。针对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以小搏大”杠杆效应和“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建立公开透明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改进现行会计报表结构,规范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披露,高质量地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尽地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相关信息,包括持有或发行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面值或合约金额;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流量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评价;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政策和管理政策以及对衍生金融工具所做出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对于无法披露的重要信息,可以考虑增设一张单独的衍生金融工具的明细表,根据重要性原则列示出衍生金融工具的分类、合约规模、交割日期、方交割式、公允价值、风险等信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特别是对衍生金融业务交易量比较大或者衍生金融交易对企业影响比较大的企业,专门编制相关的表格进行特别披露,如编制“金融头寸表”、“风险收益分析表”、“风险准备金计提表”等专门项目以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和企业风险与收益不确定性的反映。

(三)提高衍生金融工具投资风险意识,防范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各类风险。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诱使一些企业存在不良的投机心理,其在衍生金融产品市场上累计的大量头寸,在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杆特性的作用下放大现货市场上的波动,导致市场风险向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转化。因此,企业应全面评估投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以投机为目的的不良交易行为监管,不能只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高风险,应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采取风险转化措施,减少未预期的损失。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明确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管理层个人的权限及责任,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的管理层人员要有明确的惩处制度,从制度上杜绝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出现更多的漏洞,避免违规交易的发生。

(四)完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体系,确保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有效运行。加强政府、行业和社会等对其会计行为的强制性监管,制定衍生金融工具惩戒制度,制约企业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用于盈余管理的实际行为取向,促使会计信息披露等会计行为趋于规范化。企业应制定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战略,完善衍生金融工具内部控制机制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技术手段,建立衍生金融工具监管业务流程,保证对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信息能够得到准确预测。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构建适合衍生金融工具发展的外部环境,完善市场机制,促使金融产品价格的逐步市场化,使得更多的金融资产在金融市场中可以获得其公允价值,为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实施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