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的条款的介绍(精选4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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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买卖合同的条款的介绍(精选4篇)大全的范文,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 素材来源网络 编辑:李欢欢。
“jeacky_66”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买卖合同的条款的介绍,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买卖合同的条款的介绍,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篇1:二手房买卖合同条款
二手房买卖合同条款
依据我国《合同法》及业务实践,下列内容在一份二手房销售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二、标的
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
三、价款
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五、违约责任
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
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七、合同生效条款
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十、附件
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篇2:二手房买卖合同条款
依据我国《合同法》及业务实践,下列内容在一份二手房销售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
二、标的
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
三、价款
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五、违约责任
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
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
七、合同生效条款
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十、附件
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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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别墅庭院装修合同条款介绍
别墅庭院装修合同条款介绍
甲 方:
乙 方:
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甲方将兆基〃君城二期一批别墅样板房工程承包给乙方。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工程名称: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5、工期:
第二条 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出设计思路、项目功能及使用要求。
2、甲方需做好施工前的通水、通电等工作,使之达到乙方装饰施工要求。
3、做好乙方开工现场准备工作,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安排好乙方施工所需水、电,并承担相关费用。
4、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共设施设备而带来的'相应不便或负面影响的协调工作。
5、根据乙方要求及时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条 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指派项目责任人,按合同及规范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甲方认定的图纸或按照图纸变更通知和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4、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5、工程未移交甲方之前,甲方若将物品放置于施工现场内,须征得乙方项目责任人同意,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放置于施工现场的财物的,一切责任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6、工程所需大宗材料在进场前须由甲方认可后方能施工(如板材、油漆、墙漆)。
7、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免扰民,施工时间尽量避开附近业主休息时间。
第四条 工期
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相关费用。
2、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与己相关的工作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3、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而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工期相应顺延(连续12小时以上)。
5、因甲方原因增加工程量或增加工程项目、工程变更时,工期顺延。
第五条 工程项目(内容)变更
1、签署本施工合同后,如甲方要求删减部分工程项目(内容),甲乙双方须签署〈〈工程项目变更确认单〉〉;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2、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修改设计意见及增减项目时必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定〈〈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擅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第六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1、本工程以甲方签字认定的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其它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如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工程的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并视同验收合格。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4、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须通知乙方,另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则视为验收认可。
5、在成品或半成品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前,甲方不得提前使用,如提前使用可视同该部分验收认可合格。
6、如因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而须返工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结算
1、本工程所涉及的一切工程款项必须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委托人收取并开具统一的收款收据。
2、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严格按甲方认定的施工设计图与预算表附件所列工程项目为准,如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甲方需增减内容时,必须填写工程变更单,双方签字确认,均按实际发生项目内容结算,结算总价以结算实际工程量为准,结算项目按国家现行定额和材料价格计取。
3、工程款付款具体日期:
合同总金额:(大写) 叁佰万元整 (小写) 3000000.0元
第一次付款:签定合同进入施工场地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
第二次付款:开工50天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 第三次付款:装饰工程全部完工及验收合格后按工程结算总造价预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总造价除预留5%以外余款;
第四次付款: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甲方在质保期满一年后三天内一次性付清乙方的质保金。
篇4: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介绍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介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自2012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131376元的事实。
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
2、原告截至至2014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任何通知。自2012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量为由进行抗辩,从电话录音中可以证实。现被告以此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加以佐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伪造之嫌,达不到证明目的;其次海欣机械发出的函为2013年4月16日,一般该货物的使用是及时掩埋,为何会堆积暴晒达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属实市政早就会将货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实常理。
3、被告关于付款的交易习惯及海欣公司所称的工程未经过验收之观点完全不符合事实。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双方也没有关于等工程验收之后再付款的约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未验收合格,且也无法证明该工程所使用的电力护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问时关于和海欣公司签订合同及原告买卖货物的时间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见,其与海欣公司签订的'合同完全是伪造的,且新站区桥鑫建材销售部已经工商机关确认在2011年11月11日被注销,合同主体也是无效的,被告声称依然在纳税,至今未提供证据且不能推翻工商机关的证明。因此,被告与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应当认定为伪造,海欣公司与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依法应不予采信。
三、假如原告的货物真有质量问题,但经过合理的催告期之后,应当认定质量合格。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之规定,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虽然《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合理期限未作具体规定,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合理期限做了综合判断及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即使是海欣机械在2013年4月16日发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应当视为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四、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被告应在2012年 9月16支付全部货款,但直至2012年10月才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立即支付剩余货款1313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0391.29元.
综上,被告违约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