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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销毁管理规定(推荐7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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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给大家分享单证销毁管理规定(推荐7篇)精选的范文,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 素材来源网络 编辑:李欢欢。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单证销毁管理规定,本文共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单证销毁管理规定

篇1:单证销毁管理规定

单证销毁管理规定

一、单证销毁的定义和范围

单证的销毁,是指对因故应该销毁的单证进行实物销毁。单证销毁的具体范围和原因有:因停售险种、错误印刷、改版、过期等确实不再需要的未使用单证,或其他已经丧失使用价值的未使用单证;其它不再需要保留的单证(不包含其他作为公司档案管理的单证)。

二、单证销毁的流程

各机构清理的需要销毁的单证,应该由各分公司(二级机构)汇总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经总公司相关部门审批,编造销毁清册并签字后方可进行实物销毁。各二级机构无权自行作出销毁的决定。具体流程如下:

1、由需要销毁单证的部门(或三级机构)提出销毁申请,需要填写《内

部工作签报》,说明单证销毁的原因和《拟销毁单证清单》(详见附件1),并经过部门单证员、部门(或三级机构)负责人签字。报二级机构财务部(三级机构还需要二级机构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审批。

2、二级机构财务部对部门报送的销毁签报进行审查核实,尤其对其中有价单证的数据要与业务系统和相关台帐数据核对一致。对三级机构上报的单证销毁申请,由二级机构对应业务部门和财务部共同签批。经过财务部和业务部门签批的签报,报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字,然后报总公司财务部。

3、总公司财务部收到机构关于单证销毁的申请签报后,视单证使用责

任人所属部门,报总公司相关部门签批,总公司相关部门主要就单证宏观管理方面进行审批和检视,总公司财务部主要就有价单证数据、销毁单证成本等方面进行核实审批。各部门会签完毕,交总公司财务部统一传真至机构。

4、各机构接到总公司统一销毁的批复后,应由申请部门编造销毁清册,由申请部门、财务部、办公室单证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 凭销毁清册,并至少有以上三方代表到位,对单证进行现场监督销毁。尤其是有价单证的销毁,必须现场监销。销毁单证的清册作为财务档案保存。

5、在生产系统中对已经销毁的有价单证作“作废回销”处理(单证的状态须为“个人领用”状态)。

三、其他

各机构销毁可以销毁的单证时,对其中部分单证(如条款、彩页、费率手册等)应保留适度数量的库存,作为保全等业务使用。

对于不需要的单证,各机构应及时清理销毁,至少每年要集中清理销毁一次。各机构财务部需要同时冲销已销毁单证的价值,真实反映单证物料用品的库存价值。对其中的收费单证,还应冲减实物管理责任人的库存。

各机构对因个人的责任造成巨大浪费的,应对责任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二级机构因单证的征订、管理不力,导致巨大浪费的,总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咨询总公司财务部程丽彬8313、张琴8316。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拟销毁单证清单

2、有价、非有价单证应分类小计数量和金额,合计等于有价和非有价的总和。 3、销毁原因下填写每种单证的销毁金额。

4、在上报此表书面签字件同时,以EXCEL表格报送总公司财务部一份。

部门(三级机构)单证管理员: 部门(三级机构)负责人:

二级机构财务部 单证管理员:

二级机构财务部

负责人:

二级机构分管领导:

篇2:危险品销毁管理规定

危险品销毁管理规定

一、报废爆炸物品的销毁方法:爆炸销毁法;焚烧销毁法;具体销毁方法按WJ9049-规定的方法执行。

报废爆炸物品:指炸药库房过期的或存在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用户退回的报废产品。

二、煤矿负责上报地方公安,由地方公安监督矿安全科对报废爆炸物品销毁。

三、安全科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对销毁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2、负责报废爆炸物品安全押运防止在运输途中丢失、被盗。

3、负责对销毁现场的四周警戒。

4、确认报废爆炸物品的数量及报废原因。

5、起草报废爆炸物品的申请文件(品种数量、地点、时间、销毁人员)及销毁方案。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报废爆炸物品应做到帐、物、卡相符。

2、报废爆炸物品,应尽可能及时处理,能当天销毁的不过夜,消除安全隐患。

3、安全科依据报废爆炸物品数量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报废申请,记录要完整。

4、报废爆炸物品销毁后,要及时做好销毁现场记录,完善签字手续后归档保存。

篇3: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所有机关、单位(以下统称涉密机关、单位)。

第四条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涉密机关、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涉密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涉密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秘密载体的制作

第七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第八条 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九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条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第十一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二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第十四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第十五条 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中央部级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厅级以上和解放军驻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军级以上单位及经批准地区的要害部门相互来往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交通传递。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通信传递。

(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第十六条 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第十七条 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秘密载体的使用

第十八条 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第十九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阅读和使用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第二十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第二十一条 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二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第二十三条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第二十六条 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秘密载体的保存

第二十七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第二十九条 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三十二条 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篇4: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第三十五条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涉密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所在系统的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该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按照《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管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1月l日起施行,已有的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5: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第三十五条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涉密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所在系统的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该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按照《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管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l日起施行,已有的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6:涉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一、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音频等记载存储的涉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及半导体等各类物品。还包括处理过涉密信息淘汰、报废的计算机硬盘、移动U盘等通信办公设备和各处室未经定密的公文草稿。

二、涉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经审核留存、存档外,其余的都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三、各处室领导为销毁涉密载体的审核人,各处室兼职保密人员为清理涉密载体的经办人,学院领导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保密员负责清理。

四、涉密载体应当每半年清理一次,分别于当年6月底和12月底前送学院办公室,由机要人员签收集中统一保管。

五、办公室对清理回收的涉密载体,应当及时派专车、专人送到市委办公室进行销毁。

六、销毁涉密载体的登记、审批、交接、销毁等环节的记录资料,机要室应当长期保存备查。

七、禁止未经审批私自销毁涉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转送涉密载体;禁止将涉密载体和公文草稿作废品出售;禁止将涉密载体和公文草稿送外单位销毁。

八、对违反上述有关管理规定的,应当按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篇7:涉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各镇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街道党工委,各区属国有公司党组织,各有关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涉密载体印制和销毁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现将加强涉密载体印制和销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重庆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发布国家秘密载体印制甲级资质单位名录的通知》(渝密发〔2015〕25号)、《重庆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发布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单位名录的通知》(渝密发〔2015〕19号)、《关于开展涉密载体集中销毁工作的通知》(渝密办发〔2014〕1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涉密载体的印制、销毁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绝对安全。

二、实行分级管理,规范印制涉密载体

《实施条例》规定:“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各单位、部门在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时,应当根据涉密程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国家秘密载体印制环节的安全保密。

(一)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单位: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应选择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市内甲级资质单位详见附件1)

(二)机密级及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单位: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应选择具有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乙级资质可在本市范围内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若选择市外乙级资质单位,该资质单位应经市保密局审批同意。(市内乙级资质单位详见附件2)

三、认真清理登记,集中销毁涉密载体

《实施条例》规定:“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一)销毁范围: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信息的载体,包括:

1、涉密的文件、资料、图纸、试卷;

2、经鉴定已超过保密期限、无保存价值、确需销毁的文书档案、财会档案和各种专业档案;

3、各种已作废的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图纸、报表、证件和保密笔记;

4、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生产中产生的涉密或属于内部文件、资料的废页;

5、已过期或作废的各种有价证券、无价证券、票证,禁止流传的书籍、杂志和印刷品;记载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软盘、U盘、移动硬盘、光盘、录音带、录像带、胶片;

6、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

7、处理过涉密信息,并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传真机、电话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

8、其他按规定应销毁的载体。

(二)销毁地点:重庆市保密技术服务中心,江北区五里坪港城东路(港城工业园A区),港城工业园派出所对面。涉密载体销毁工作联系人:孟建东(联系电话:67116709、13452174772)服务中心于2014年9月1日起,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5:00,接收待销涉密载体(纸、光电磁涉密介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接收。

(三)有关要求:各送销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定期组织专人专车送销涉密载体;送销前须电话预约,送销时须出具填写完整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的涉密载体销毁清单(一式两份,表格详见附件3、4),否则,服务中心拒绝接收待销涉密载体;送销人员应同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完成涉密载体交接手续,并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示在指定监销工位履行现场监销职责。

四、加强督查,落实责任

近期区委保密办、区国家保密局将开展全区保密综合检查,涉密载体印制、销毁情况将纳入到检查范围,请各单位、部门,认真开展涉密载体的清理,做好登记工作,对不需要长期留存的涉密载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集中销毁。若存在委托非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应立即停止,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秘密载体不流失,不泄露。今后区委保密办、区国家保密局还将不定期的对各单位、部门委托印制、销毁国家秘密载体情况进行抽查。若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区委办机要保密科 曾祥超 67821700 )

附件:1.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甲级资质名录;

2.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名录;

3. 涉密纸介质销毁清单;

4. 涉密光电磁介质清单;

重庆市渝北区国家保密局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