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共7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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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共7篇)大全的范文,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 素材来源网络 编辑:李欢欢。
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本文共7篇,希望您能喜欢!
篇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应当自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范围包括: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
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汇总企业
1、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2、清算要求:
(1)总机构: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C汇缴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核。
这里分支机构是指各地二级分支机构。
因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二级机构的判定标准: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国税函〔〕2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篇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年度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
适合对象
有一定财务基础,想学习新版汇算清缴的学员
1、聚焦最新财税政策 紧贴财务工作节奏
加速折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工资薪酬等新政解读及实施;如何应用新政、如何调整账务,将涉税风险消灭为零。
2、全面系统讲解税会差异调整方法 直击疑难问题
分项目税会差异调整方法,视同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流转税、应付未付款项、工资薪酬、跨年度的费用、开办费、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损失及软件摊销、小微企业。
3、全方位解决各类企业申报问题
查账征收的'内、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企业。
篇3:汇算清缴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让您进一步了解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政策,我局决定于1月28日15:00—16:00,在纳税人学堂举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视频直播培训。
无论您是在单位、家里还是旅途中,使用的是电脑、平板还是手机,深圳国税纳税人学堂都将让您享受到随时随地的直播服务!
参与方法:
1.电脑观看:您可进入“网站首页 >>公众参与>>纳税人学堂>>直播教室”进行报名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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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xx年1月25日
篇4:汇算清缴公告
亲爱的纳税人
您好!宝山区税务局为更好服务纳税人,解答纳税人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与操作问题,特开通一条电话咨询线路,与12366涉税咨询热线共同为您服务。
汇算清缴咨询专线:33799821。专线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篇5:汇算清缴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隶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报送相关资料,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20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三、汇算清缴的申报程序
(一)准备阶段
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包括税收优惠审批备案、资产损失审批、特殊性重组备案等,应按《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厦国税函〔200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4号)规定的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可直接登录厦门市国税局网站下载相关表证单书。
(二)申报阶段
1.申报内容。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应补应退税款。纳税人对年度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申报表。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仍使用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十一张附表(即征即退企业十二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其二张附表。
3. 申报方式。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仍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网站填报所适用的年度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后,发现纳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可重新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征收柜台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要在完成2010年度第四季度申报后,方可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4. 报送资料。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通过网上申报的企业从网上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2)2010年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须提供相应的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报送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
(5)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需要附送中介机构专项鉴证报告的资产损失;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某项开发产品已完工,应报送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额调整的税务师事务所专项鉴证报告;
③2010年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企业,应报送当年度的税务师事务所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2010年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应报送这三年的税务师事务所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另行下文明确报送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继续推广中介鉴证
为了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率,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作用,我局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倡导纳税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委托有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业务,并出具鉴证报告。税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确保鉴证报告质量。
特此公告。
二○xx年三月八日
篇6: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
① 问: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因其工作性质及特点,发放给职工的工作服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
② 问: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月份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③ 问:企业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当期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是否可以按合同价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答: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④ 问: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五年的租金收入,应如何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如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五年的租金收入,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篇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录
通过汇算清缴,用全年应交所得税减去已预交税额,得到的数额如果是正数,代表企业应补缴税额,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此汇算清缴税款时,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调整未分配利润,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是负数,代表企业多缴税额,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未分配利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