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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申请书(共16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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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申请书(共16篇)大全的范文,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 素材来源网络 编辑:李欢欢。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医疗事故的赔偿申请书,本文共1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医疗事故的赔偿申请书

篇1:医疗事故赔偿申请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而主治医生徐志坚当时并未按照规定向我告知道服用该药品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未能避免对我产生不利后果,从他与公司负责人卢晓蓉的交谈中能感知到他们之间有某些潜规则的存在,个人认为该次医疗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具备由主治医生徐志坚主导而潜意识制造的可能性,我对主治医生徐志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表示质疑,在进行特殊检查之前没有征询患者意见,他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他没有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和医疗机构应当运用的医学原理和技术方法,也没有按照医疗常规向患者提供具体医疗处置方式和服务,未尽到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而是采用非常规的方法(鼻腔取新生物),以致对患者造成了非医疗必须的损伤后果,臆想颠覆病因事实,以达到帮助厂方规避为受到职业伤害的员工提供医疗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所受到的损伤,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可以判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相关规定,我向贵院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赔偿:

1):误工费:自向贵院提出申请之日起,截止获取赔偿之日,每月以惠州市20xx年城镇居民的年平均收入21278元/12月为基数计算。

2):车旅费:自向贵院提出申请之日起,截止获取赔偿之日,因参与赔偿活动所产生的车费和住宿费,以惠州市公务员出差标准及有效票据为准。

3):生活补助:自向贵院提出申请之日起,截止获取赔偿之日,因参与赔偿活动所必须的生活费用,以惠州市公务员出差标准为基数。

4):残疾生活补助费:按照医疗伤残三级甲等(既六级伤残)赔偿标准,以惠州市20xx年城镇居民平均收入21278为基数,医院应当赔偿生活补助费:21278元/年xx50%=212780元。

5):精神损伤抚慰金:按照医疗伤残三级甲等(既六级伤残)赔偿标准,以惠州市20xx年城镇居民平均收入21278为基数,医院应当赔偿生活补助费:21278元/年x3年=63834元。

6):对主治医生徐志坚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做出严肃的行政或纪律处分。

望贵院的社工部及其医患关系处理办公室相关领导能积极正面、及时有效地予以处理,谢谢!

此致

篇2:医疗事故的赔偿申请书

致惠州市人民中心医院社工部、医患关系处理办公室相关领导:

你们好!

申请人:向明远,男 、汉族 、现年37岁,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潼南县人,以前供职于沥林镇恒益五金制品厂,从事操作冲压与切割机开料工作,在入职前,顺利通过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接受各项体检。

20**年12月6日,我受公司管理人员指派进行五金切割工作,由于施工时所产生的剧烈震动和尖锐的噪音共同导致我听力受损,之后病情日益加剧。

12月15日,我在厂方所委派人员的陪同下,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接受检查,16日院方出示了检查结果:

1)语频有频率纯音气导听阈>25DBHL;

2)较好耳语频平均听阈>40DBHL;

3)高频平均听阈≥40DBHL;

为进一步明确诊断,院方建议:脱离噪音环境一周后再到该院职业监护科复查。

12月19日,我去惠州协和医院做进一步检查,电子耳镜检查结果为:1)左耳鼓膜稍凹陷,表面可见盯少许聍;2)右耳鼓膜凹陷,透过鼓膜可见中耳腔内有水性分泌物。

镜下诊断为:渗出性中耳炎。

医学影像中心双侧乳突CT平扫描结果为:薄层高分辨率颞骨扫描示双侧乳突气房密度增高,粘膜增厚;中耳鼓室内密度增高,粘膜增厚,听小骨结果大致正常,未见骨质破坏,鼓窦入口及乳突气房骨质结构未见明显异常,诊断意见为:双侧慢性中耳乳突炎。

12月23日,我在厂方所委派人员的陪同下再次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接受检查,28日院方出示了检查结果:

1)语频有频率纯音气导听阈>25DBHL;

2)较好耳语频平均听阈>40DBHL;

3)高频平均听阈≥40DBHL;

4)高频有频率的听力损失≥65DBHL

医师批示:不宜从事噪声作业岗位,建议调离。

1月22日,厂方负责人卢晓容陪同我到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耳科做进一步检查,主治医生徐志坚(耳科医生,现调到了贵院科技大楼五楼鼻咽喉专科)无端怀疑我因患有鼻咽癌而导致的听力受损,于是作了电子鼻咽喉镜检查,并在毫无麻醉效果下鼻腔强制性取样新生物四件,导致大量的血液流失,当时给我所带来的痛苦是不言而喻的。

1月 26日,鼻咽部新生物化验结果为粘膜慢性炎,并非主治医生所怀疑的鼻咽癌。

2月3日,厂方负责人卢晓容带我到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耳科治疗,主治医生徐志坚在无任何麻醉效果下给我做了耳膜穿孔注射,当时肉体上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尔后给我配了一个星期的口服西药处方:血塞痛胶囊、复方头孢克洛胶囊和甲钴胺分散片。

晚上十点钟左右,我服用医生配制的药物,大约五分钟后,出现了恶心、呕吐、四肢无力、脸色苍白、呼吸急促、恶寒冷的不良症状,厂方急送沥林镇医院,后急转惠州协和医院进行抢救,入院时医生初步诊断为药物过敏和双耳中耳炎,后经医院多方面检查,判定结果为:

1)药物过敏;

2)十二指肠球炎;

3)慢性浅表性胃炎伴糜烂、肠化;

4)胃窦溃疡(A1);

5)左肾囊肿;

6)混合性高脂血症;

7)双耳神经性耳炎;

8)右耳混合性耳鸣。

2月12日下午,因厂方拒绝延续支付医疗费用而被强制性出院。

由于该次药物过敏,导致我器官组织损伤而部分功能障碍,至今每日摄食量极少,营养严重不足,且昼夜不能自然睡眠,必须服用安定才能勉强睡眠,身体状况每况愈下,我作为家庭的唯一支柱,上有年过七旬的双亲,下有年幼的子女,如此等情形不能得到有效的截止,精神上所受到的创伤是可想而知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而主治医生徐志坚当时并未按照规定向我告知道服用该药品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未能避免对我产生不利后果,从他与公司负责人卢晓蓉的交谈中能感知到他们之间有某些潜规则的存在,个人认为该次医疗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具备由主治医生徐志坚主导而潜意识制造的可能性,我对主治医生徐志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表示质疑,在进行特殊检查之前没有征询患者意见,他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他没有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和医疗机构应当运用的医学原理和技术方法,也没有按照医疗常规向患者提供具体医疗处置方式和服务,未尽到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而是采用非常规的方法(鼻腔取新生物),以致对患者造成了非医疗必须的损伤后果,臆想颠覆病因事实,以达到帮助厂方规避为受到职业伤害的员工提供医疗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所受到的损伤,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可以判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相关规定,我向贵院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赔偿:

1):误工费:自向贵院提出申请之日起,截止获取赔偿之日,每月以惠州市城镇居民的年平均收入21278元/12月为基数计算。

2):车旅费:自向贵院提出申请之日起,截止获取赔偿之日,因参与赔偿活动所产生的车费和住宿费,以惠州市公务员出差标准及有效票据为准。

3):生活补助:自向贵院提出申请之日起,截止获取赔偿之日,因参与赔偿活动所必须的生活费用,以惠州市公务员出差标准为基数。

4):残疾生活补助费:按照医疗伤残三级甲等(既六级伤残)赔偿标准,以惠州市20城镇居民平均收入21278为基数,医院应当赔偿生活补助费:21278元/年x20年x50%=212780元。

5):精神损伤抚慰金:按照医疗伤残三级甲等(既六级伤残)赔偿标准,以惠州市年城镇居民平均收入21278为基数,医院应当赔偿生活补助费:21278元/年x3年=63834元。

6):对主治医生徐志坚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做出严肃的行政或纪律处分。

望贵院的社工部及其医患关系处理办公室相关领导能积极正面、及时有效地予以处理,谢谢!

此致

顺祝商祺!

申请人:向明远

篇3:医疗事故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及标准【1】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赔偿金最低标准【2】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地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助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篇4:医疗事故赔偿条例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国务院于1987年6月29日制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从医疗事故认定、赔偿、处罚等不同方面对医疗事故处理进行规范。但由于该办法规定医疗事故的认定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因此医疗纠纷在处理过程中,将主管医疗事故处理的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也牵涉其中。20xx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认定由社会学术团体(医学会)担任,从而将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局)从纠纷中解脱出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部分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篇5: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

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 年龄: 性别: 籍贯: 住 址:

身份证号: 住院号:

疾病诊断:

治疗结果:

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三、医疗事故原因

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 元;

2、误工费: 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

4、陪护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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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残疾生活补助费: 元;

6、残疾用具费: 元;

7、丧葬费: 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

9、交通费: 元;

10、住宿费: 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元(不超过2人)

合计: 元

五、偿款给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出院处理:

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3、其他

八、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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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 日期: 见证人:

日期:

注:具体条款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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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事故经过:

20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许,____驾驶黑____号“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在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老依兰桥处时因超载并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导致侧翻。造成车内乘坐的被害人____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上事实有延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延公交认字[2]第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该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宪南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____无过错行为。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先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由甲方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____,户名:_____,账号:___________)。余款_____万元由甲方在5年内还清,每年支付乙方_____元,于每年的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本协议签订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认可甲方已赔偿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收款收据给甲方或其代理人。对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方同意出具谅解书给甲方。

4、甲方在未全部清偿上述款项前,不得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否则乙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5、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必须按协议履行,如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6、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医疗器械产品量保证协议书范本

为保证器械质量,维护企业甲乙双方合法权益,在购销器械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对器械的质量负责,因此甲乙双方必须遵照本质量保证协议之规定的质量条款,共同督促遵守执行。

质量条款:

一、甲、乙双方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合法、有效、齐全的证件(三证一照)并加盖公章,殷实双方要求提供相关手续及资料,双方才能发生业务关系。

二、甲方提供乙方的器械必须为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器械。

三、甲方提供乙方的器械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的质量,并对其质量负责。如发生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四、甲方提供乙方的器械必须有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注册商标及装箱单、合格证。其外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货物运输、储存的要求。

五、不符合上述质量条款要求的器械或质量异常或经确定为不合格的器械给予退、换货的保障。

甲方: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篇7: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基于甲乙双方确定的事实,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协商,根据《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____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就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双方完全理解和认知本协议存在的风险,乙方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相关责任的权利,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特此声明;

第二、甲方给付乙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

第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自愿放弃追究赔偿差额权利;

第四、乙方自愿放弃就双方纠纷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篇8: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均同意的前提下,并且本着友好的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国的合同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则制度,就赔偿事宜作如下协议:

1、双方对于此次协议签订的内容完全了解,也知道此份协议所存在的风险,乙方愿意放弃对于甲方责任权利的追究,本协议是甲乙方真实思想的阐述,不存在任何表述上的纠纷。

2、甲方会向乙方承担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另外还包括必要的营养费以及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以及后期的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元。

3、此份协议在生效之后,乙方愿意放弃对于赔偿差额权利的责任追究。

4、乙方自愿放弃此次纠纷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有一份。

6、此份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即日起生效。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篇9: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患方)

关于乙方患病的有关问题,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已经充分了解了甲方本次医疗行为,对医疗程度认知已经非常清晰,乙方自愿不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主动提出一次性解决此争议。

第三条、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该费用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可能因本次诊疗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付款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收到款项后另行出具收据。

第五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终结。

第六条、乙方义务:乙方应保证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并保证收到本款项后不再到甲方处闹事,维护甲方声誉。乙方保证对签订本协议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将协议内容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再次向甲方闹事或另行提出赔偿请求的,视为违约,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甲方因之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之所发生的名誉损失、诉讼费用追偿损失、律师费用损失等。

第八条、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日期:_____ 日期: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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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协议书范本

协议双方:

甲方: ,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 。

乙方: ,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 。

乙方系×××的妻儿。××× (系甲方雇工)于 年 月 日在为甲方(系×××生前雇主)劳动时,因电击死亡。为解决因×××死亡的善后赔偿事宜,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因×××家属来沪料理×××后事的车旅费、住宿费以及在处理死者火化前的生活费,由甲方承担。

二、发生在上海期间的×××的丧葬费由甲方承担。

三、以上第一、二条款项由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支付凭证,按实结算。

四、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因×××死亡的赔偿金,计人民币×××万元。

五、以上第四条款的赔偿金,由甲方最迟于 年 月 日存于 在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在甲方向 名下存款帐户存人该赔偿款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六、双方约定,在甲方履行了上述全部款项赔付义务后,乙方不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向甲方再行赔偿和补偿要求。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上海市 公证处备查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八、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发生争议,自行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人: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篇10: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

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患方)

关于乙方患病的有关问题,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已经充分了解了甲方本次医疗行为,对医疗程度认知已经非常清晰,乙方自愿不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主动提出一次性解决此争议。

第三条、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该费用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可能因本次诊疗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付款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收到款项后另行出具收据。

第五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终结。

第六条、乙方义务:乙方应保证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并保证收到本款项后不再到甲方处闹事,维护甲方声誉。乙方保证对签订本协议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

第七条 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将协议内容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再次向甲方闹事或另行提出赔偿请求的,视为违约,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甲方因

之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之所发生的名誉损失、诉讼费用追偿损失、律师费用损失等。

第八条 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篇11: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患者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_____年龄:_____性别:_____籍贯:_____住址:____身份证号:______住院号:_____疾病诊断:_____治疗结果: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_____。

三、医疗事故原因:_____。

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_____元;

2、误工费:_____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元;

4、陪护费: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_____元;

6、残疾用具费:_____元;

7、丧葬费:_____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_____元;

9、交通费:_____元;

10、住宿费:_____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_____元(不超过_____人);

合计:_____元。

五、赔偿款给付时间:_____。

六、违约责任_____。

七、其他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

篇12:医疗事故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篇13:医疗事故应该如何赔偿?

医疗事故应该如何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因此,医院应赔偿的费用为上述费用之和的一半。

篇14:眼睛医疗事故怎么赔偿

【案情】

6月19日,原告张庆芳在家劈木材时不慎致伤右眼,遂即到江苏省灌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球内异物?”次日到被告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院)治疗,被告市一院医师为原告张庆芳做B型超声检查,医师观察后认为,原告张庆芳右眼玻璃体内出血块,右眼白内障。

当日住院,并在局麻下行右眼角膜修补术,前房冲洗术。

六天后,又行晶状体囊外摘除术。

住院期间经多次查房及B超检查,均未发现球内异物,治疗16天出院。

208月4日,因原告张庆芳仍感右眼疼痛不适,遂到被告市一院复诊,但无明确诊断。

在治疗无效果的情况下,原告张庆芳于年9月18日到江苏省中医院就诊,B超检查提示右眼玻璃体混浊,右眼球内异物不能排除。

当日即转诊于南京军区总医院,并作眼部CT检查。

CT报告单记载:右眼球内下见一点状金属异物影,晶状体未见很好显示等,结论为,原告张庆芳右眼角膜穿通伤术后改变,球内异物残存。

2001年9月19日,原告张庆芳在该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同年9月24日作右眼玻璃体切割术和眼内异物取出术。

同年10月2日,原告张庆芳出院,此次住院花去医疗费9123.6元。

2001年12月26日,原告张庆芳以被告市一院具有过错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市一院赔偿损失:医疗费9168.60元、残疾赔偿金13632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27624元、误工费651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3632元等合计69902.0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原告张庆芳右眼损害后果、损害原因及医院诊疗行为有无不当等,法院委托法医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人认为,原告张庆芳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玻璃体积血诊断应予认定;被告市一院所行的右眼角膜修补术、前房冲洗术、右眼晶状体囊外摘除术等并无不当,但根据原告张庆芳病史和体格检查所见,被告市一院在对原告张庆芳治疗过程中仅予眼部B超检查,而未予眼部X线摄片或作CT检查是不符合诊疗常规和不完善的,且从被告市一院对原告张庆芳的B超检查报告和检查图象看,应提示右眼内异物不能排除,而被告市一院仅提示右眼玻璃体混浊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这正是导致原告张庆芳右眼内异物漏诊和异物存留的原因;原告张庆芳右眼盲,其伤残程度为八级;根据原告张庆芳原发性损伤程度、右眼内异物部位及异物留存后的继发性改变时间顺序看,结合原告张庆芳外伤后及术后视力改变,分析原告张庆芳右眼盲主要系其右眼原发性损伤所致,而右眼内异物的存留则加剧了对其右眼残存视力的损害。

【审判】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原告张庆芳在入被告市一院检查时,首诊医师即以球内异物不能排除收住院治疗,被告市一院应当在自己的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范围内对原告张庆芳极尽注意义务,而被告市一院仅给予B超检查,并未给予X线摄片或CT检查是不符合诊疗常规的。

何况B超图象已能提示球内异物不能排除,而被告市一院仅作右眼玻璃体混浊的不准确、不全面的诊断结论,从而导致异物漏诊。

显然,被告市一院存在着怠于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和疏于高度注意的过错,对该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但原告张庆芳右眼盲伤残程度达八级并非完全是被告市一院的这一过错所致,故原告张庆芳要求被告市一院赔偿造成八级伤残的全部损失不尽合理。

鉴于被告市一院的过错造成原告张庆芳无谓的支付了在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的费用,对此,被告市一院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原告张庆芳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法院将根据鉴定人的意见,即被诉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所介入的程度及作用力的大小,并依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酌情裁量。

据此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市一院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庆芳各项损失26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庆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实支费等)3070元,由原告张庆芳负担1000元,由被告市一院负担2070元。

【评析】

1、将是否履行高度注意义务作为医师有无过错的判断标准,成为处理本案的特点之一。

医疗行为是一种对患者生命、健康伴有一定危险性、破坏性的侵袭行为,但又是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行为,故通常情况下,并不视其为侵权行为。

然而,基于患者对医师的充分信赖及对医师的特殊职业要求,便产生了医师对于患者的高度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医师若疏于注意而违反义务,则其具有法律上的过错。

在本案中,判断医师有无过错成为关键之一,而要判断医师有无过错,其标准就得掌握好。

一个是医师的业务水平标准,一个是对患者的注意程度标准。

本案在处理时,法官所掌握的过错标准类似于日本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所采用的“最善的注意义务”标准,这是日本医事法中对医师的一般的注意义务要求。

本案中的被告市一院为三级乙等医院,应首先肯定医师的技术标准,即被告市一院的医师在当时的医疗设备及技术范围内能够诊断出原告张庆芳右眼内异物存留,但医师却未予使用X线摄片或CT设备。

而且就是用B超检查,也能辨析出右眼内异物不能排除,但被告市一院仅作出右眼玻璃体混浊的不全面、不准确结论。

基于此,可以清楚的说明,被告市一院的医师对于原告张庆芳的眼伤诊断是不谨慎的,存在着怠于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和疏于注意的过错。

故被告市一院当然要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2、运用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率来确定责任,成为处理本案的又一特色。

众所周知,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因往往较多,而多原因竞合的具体情形又很多,所以处理的方法也较为灵活。

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张庆芳对损害后果也有过失,即在劈木材时疏于注意,故应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

实质上,如原告张庆芳以被告市一院的行为造成其右眼八级伤残为由,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则可依过失相抵原则让被告市一院适当分担损失。

而本案原告张庆芳仅是基于被告市一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提起诉讼,尽管其请求赔偿的数额较高,但对自己不慎造成的眼外伤并未要求他人赔偿,所以本案不应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

因此,法官在处理本案时,是根据法医鉴定意见,利用赔偿医学上的参与度(又叫发生率、寄与度)概念,即被诉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介入程度或作用力大小,来确定责任大小的。

这样处理,不仅符合我国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从裁判效果上看,其适用的法律更具体、更科学,所以也显得更公正。

篇15: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工伤事故后又遇医疗事故的赔偿案例分析【1】

案情:

许师傅在工作中不幸右手环指受伤,经医院治疗后留下后遗症,对这后遗症是否构成残疾,劳动部门的鉴定机构、医疗部门的鉴定机构、法医鉴定机构却各有各的说法。

工伤后经认定构成残疾

20**年10月的某一天,许师傅在上班时,不小心把右手环指弄伤了。

工友们赶紧把许师傅送到医院去治疗。

经医师检查确诊为左环指骨骨折并伸肌腱止点断裂,当即予以右环指内固定术和伸肌腱止点重建术。

术前医师告诉许师傅术后可能出现右环指感染、伸直功能受限等情况,许师傅对此签字予以确认。

两个月后,医师为许师傅取出内固定。

术后许师傅果然出现了医师术前告诉的不良后果,出现右环指远指间关节背侧红肿、压痛、关节伸直受限等,对此,医师为许师傅行右环指末节切开引流术。

一个月后,许师傅右环指还是伸直不能,再次就诊,医师给予伸直肌腱探查修复术,术中发现碎骨片一枚,医师为许师傅切除了碎骨片并行伸肌腱叠加缝合及克氏针内固定。

之后,许师傅因右环指疼痛、伸直困难等到多家大医院就诊。

就诊过程中,许师傅逐渐认识到,他手指受伤留下的后遗症很可能是首诊医院的医师不当治疗造成的。

因许师傅是在工作中受的伤,许师傅所在的单位为其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经鉴定,许师傅被劳动保障部门定为九级伤残。

许师傅认为他的残疾跟医师的治疗不当有关,遂与为其手术的医院交涉,但医院否认许师傅的残疾与治疗过程有关,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为讨个说法,20**年10月许师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是残疾生活补助费(按九级伤残标准计算)。

医疗事故鉴定未达残疾程度

许师傅把医院诉至法院后,被告医院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原告自身骨折并非被告行为造成,被告正常治疗,现在原告的后遗症是医疗过程中无法防范的并非被告有什么过错。

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被告申请法院委托某区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的结果出乎原、被告的意外。

某区医学会经组织专家鉴定后认为,被告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有过错,如手术方法、术后固定不良及未及时复片。

虽然造成患者右环指末节畸形及活动受限,但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构不上最低四级医疗事故的伤残标准。

鉴定结论为原、被告之间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建议原告行右环指末节关节功能位融合术。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予赔偿,因此,虽然认定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最终的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医院认可医学会的鉴定结论。

而原告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表示强烈的不满。

原告认为,医学会认定被告医疗行为有过错,但结论却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显然前后矛盾。

医疗事故是一个事件,有过错就肯定是医疗事故,况且原告的受伤手指功能明显存在障碍,应该构成残疾。

因此,原告要求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最终给出说法

为搞清楚原告的受伤的手指是否构成残疾,法院遂委托某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鉴定。

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了检验。

检验所见:被鉴定人右环指端呈内弯,不能伸直,末节关节僵直,掌指关节屈曲略受限,握拳困难。

鉴定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右环指伸肌腱止点断裂、右环指末节骨折脱位,现右环指畸形、活动功能受限,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有关规定,尚未构成伤残等级。

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尚未构成伤残等级。

对这样的鉴定结论,原告显然不能接受。

原告认为自己是因工作、医疗不当受到伤害,不是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法医鉴定部门适用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套用在原告身上是不合适的。

该鉴定结论与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残疾鉴定结论不一致,原告确实存在残疾,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更符合客观实际,原告认为法院的判决应以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

被告对某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持异议。

对原告认为应按劳动保障部门的残疾鉴定结论判决的说法,被告认为,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残疾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评定标准与医疗事故和交通事故的评定标准是有差异的,本案不是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残疾鉴定不应适用。

原、被告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某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意见均相左,法院最后会怎么认定呢?

虽属工伤,医院有过错仍判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因伤到被告处就诊,双方之间即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为原告提供正确有效的医疗服务。

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然认为本起医患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也明确了被告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如手术方法、术后固定不良及未及时复片等多处过错,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内容详实、结论依据明晰,应予认定。

关于原告认为医疗行为有过错就肯定是医疗事故的主张,法院认为,相关法律对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明文规定,医方存在过错仅是确认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之一,故原告以被告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即主张构成医疗事故,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采信。

同时,法院认为,因医疗服务行为引起的纠纷,患者方要求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必须以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为前提,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影响患者方主张赔偿,而前述的医疗事故鉴定对被告的过错认定明确,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残疾等级认定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了劳动保障部门的鉴定结论证明原告构成九级伤残,但工伤的残疾鉴定标准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对领导者所负有的特殊保障义务基础之上的,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与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和交通事故的定残标准有明显的不同。

本案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而非劳动争议,原告的伤情,无论依据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还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定残标准,均不构成伤残,该二份鉴定结论之间彼此印证,彼此起到加强证明的效力。

而且某政法大学司法鉴定的进行是依据原告本人的申请,并由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程序适当,该鉴定结论与医学会关于原告伤情的鉴定结论相一致,故该鉴定结论法院予以认定。

对原告要求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残疾鉴定结论进行判决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对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按其工伤九级残伤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的原告是基于被告的医疗行为的过错而主张被告赔偿,因此原告主张按照工伤的残疾等级(九级残伤)进行赔偿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原告不构成残疾,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请求是正确的。

本案中,对原告的受害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告因工受伤而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伤保险关系;二是医疗过错后,原告与医方之间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

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对于享受医疗保险的受害人的医疗费赔偿中一半是要扣除医疗保障那一部分的,也就是说作为受害者而言,“好事不能两头占”,即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本案的'原告是因工受伤,且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工伤引起的残疾鉴定并评定为九级伤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受伤的劳动者的工伤赔偿由劳动保障部门理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受伤的劳动者的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原告受伤后因遭遇医疗不当,原告可以向医院主张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赔偿或者侵权赔偿。

工伤的赔偿包括从劳动者受伤开始的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伤残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原告已经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理赔或者单位的赔偿,原告再向医院主张的赔偿,实际上其主张的赔偿已经包含在工伤赔偿之中。

如果原告得到工伤赔偿,又获得医院的赔偿,那么原告就是“好事两头占”了,即本案不适用“损益相抵”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人身损害的原因既有医疗事故的因素又有其他事故原因的赔偿案件,探讨在这类事故赔偿的“损益相抵”原则是很有必要的。

损益相抵原则,亦称损益同销原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的法律特征是:

1、损益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之宅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原则。

2、损益相抵原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及如何承担的原则。

它不是解决损害赔偿责任应否承担的原则,而是在损害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应由加害人承担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应当怎样承担民事责任,究竟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原则。

3、损益相抵原则所确定的赔偿标的,是损害额内扣除因同以原因而产生的利益额之差额,而不是全部损害额。

4、损益相抵原则由法官以职权行使。

确认损益相抵的理论依据是损害赔偿旨在填补损害,故赔偿应与损害大小相一致,不可少亦不可多,基于此原则,损害赔偿的结果,受害人不得较无损害事故发生时更为优越,因此,凡一损害原因受原因受损害并受利益者,则所谓损害,仅仅存在于损害与利益二者间之差额。

上述理论不仅符合民法公平、正义原则,而且完整体现了侵权行为法补偿功能的基本要求。

法院对孕产过程中医疗事故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的确定相关案例【2】

1.医疗机构在发现孕妇异常状况后,未告知其具有的危险性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违反注意义务,致使胎儿丧失救治的机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闫国强等诉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作为专业的产科医疗机构在发现孕妇异常状况后,未告知其具有的危险性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且未要求孕妇留院观察,未尽到对患者身体异常的注意及告知义务,致使胎儿丧失救治的机会,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2002)海民初字第6622号;二审:(2002)一中民终字第10341号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民事审判案例卷

2. 产前诊断过错致使缺陷婴儿出生的,医院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陈奕臻等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医院在产前检查及诊断中存有过错,致使孕妇生育缺陷婴儿的,产前检查夫妇可以医院侵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医院仅对与其产前过错诊断具有因果关系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渝五中民终字第815号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第20期

3. 医院的不当医疗行为致受害人不育,构成对其身体权及生育权等的侵害——周美兰、洪永高夫妇诉常青乡卫生院行节育取环术告知取出实际未取出致其未能生育赔偿案

本案要旨:受害人到医院行节育取环术告知取出实际未取出致其未能生育,医院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对受害人带来较大的身心痛苦,并构成对受害人身体权及生育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应对其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第3辑(总第41辑)

4. 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婴儿被偷,对婴儿被偷窃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阿衣古力•库尔班、艾热提•塔瓦库勒诉阿克苏市人民医院丢失婴儿损害赔偿案

本案要旨:医疗机构在从事接生婴儿的医疗服务活动中,除了必须履行保护母婴健康、生命安全的义务外,还必须履行保护婴儿不被丢失的义务;医疗机构未尽管理职责,导致婴儿被偷,对婴儿被偷窃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第2辑

5. 计生指导站对患者在节育手术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应予赔偿——杜忠云诉滕州市计生指导站对其作节育手术中造成人身损伤应予赔偿案

本案要旨:计生站在实施节育手术中造成患者身体损害,且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患者由此产生的神经症与手术创伤及心理因素有关,对此计生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篇16: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

一般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

(一)医疗费

(二)营养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护理费

(五)误工费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

(七)交通费

(八)住宿费及伙食费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残疾用具费

医疗事故致死的赔偿项目还有:

(一)、丧葬费

(二)、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如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