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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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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章程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组织章程,本文共3篇,欢迎阅读借鉴。

组织章程

篇1:组织章程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xx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xx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FUAA。

第二条 本会为xx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广大校友,发扬人爱国荣校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祖国的统一、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促进与海内外各地校友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三)接受校友对母校的捐赠,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基金;

(四)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建立并发展校友公共关系;

(五)推动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校友工作;

(六)编辑和出版校友刊物,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大学(包括原上海医科大学)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及在其附属学校、附属医院工作过的人员,校内各单位校友组织以及各地校友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对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篇2:香港有限公司组织章程

香港有限公司组织章程

序言

香港公司的设立及其经营管理由《香港公司条例》和公司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予以规定。《香港公司条例》规定一般的公司事务并提供了对第三者的保护。香港公司的章程细则对公司本身的经营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香港公司的章程由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两种文件构成。其重要性在于:

(1) 规定了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2) 由于它们是公开的文件,任何与公司交易的人都被视为已知道其内容。

公司章程大纲由于包括章程的基本规定并规定了公司的宗旨,对于同公司交易的第三者更为重要。章程细则侧重公司的内部管理并且规定诸如董事的任命、会议程序等事项,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对此更为关切,因为此类规定将影响其权利义务。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规定了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形式,要求公司予以采用,并可根据需要修改以适应其具体情况。这样,法律保证了有关公司管理的必要规定,并允许当事人有一定的灵活性。附件一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模板(表A)、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模板(表B)和无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模板(分别是表C、表D和表E)。

公司章程大纲的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法定地址;

(3)公司宗旨(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

(4)公司成员的责任;

(5)公司股本;

(6)法定地址;

(7)组织条款。

公司章程大纲条款的法律规定

香港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

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

(1) 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

(2) 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

(3)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或

(4)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除非经行政长官同意,否则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

British , Building Society , Chamber of Commerce , Chartered , Cooperative , Imperial , Kaifong , Mass Transit , Municipal , Royal , Savings , Tourist Association , Trust , Trustee ,UndergroundRailway 。

公司法定地址

香港公司在香港应设有注册办事处。该处应是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方。章程大纲应载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与公司有往来的第三者进行联系。该注册办事处如在公司设立后变更,应立即通知香港公司注册署,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公司宗旨

宗旨条款规定了设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标,并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动范围。其重要法律后果是,公司的活动如超越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即属越权行为而归于无效。公司具有明确的宗旨不仅使股东了解其投资的目的,也保护了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香港公司条例》第5条只规定,各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规定公司的宗旨,但对宗旨条款的用语未作具体规定。传统上,宗旨条款通常以简单用语表述,法院也承认,公司表述的宗旨可自由解释。近来,在各公司的章程大纲中,普遍规定了冗长的宗旨条款,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设计经营的业务,还包括公司将来可能经营的业务。这种实践反映了当事人的新认识,即公司可能迅速发展有利可图的副业,经过一段时期,副业可能变成比设立时的主业更为重要。

尽管现代趋势是在章程大纲中规定所有可能的公司活动,法院一般会承认在商务公司的宗旨中隐含一些权力,无须明文规定于章程大纲。

这类隐含权力包括:

(1) 借贷金钱和取得贷款而抵押财产;

(2) 个别出售公司财产(不是出售整个企业);

(3) 聘用和解雇雇员和代理人;

(4) 起诉和应诉;

(5) 支付奖金和退休金给雇员和前雇员。

1984年《香港公司条例(修正)》为在该条例实施后组建的公司简化了隐含权力的`概念。 根据第5条第5款,此类公司除非在其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中有明示排除或修改,均被视为具有在该条例附件7所列举的全部权力。在宗旨条款中,即使明示规定了公司的附属权力,在公司的主要宗旨未能适用时,附属权力亦归于无效。最常见的解决办法是在章程大纲中增加一条款,规定章程大纲的各条款均包含一个独立的主要宗旨。

公司成员(股东)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必须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是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还必须载明上述人员的无限责任。即使名称被允许免除“ Limited ”的有限公司,在此条款中也应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如果是保证有限公司,还应规定有关保证的细节,包括各成员在公司结业时(作为成员时)保证缴付公司的数额。公司如在某成员终止其成员资格的一年内结业,该成员对其终止成员资格前公司发生的债务、公司结业的费用以及成员间捐助权利的评估费用仍应承担缴付责任。上述成员或前成员在公司结业时应缴付的数额,可规定以一定的数额为限。

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可不规定公司成员的无限责任。然而,如果无限公司重新登记为有限公司,应在其章程大纲中作出有关成员责任的规定。

公司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载明公司拟注册的授权股本总额、股份的划分方法及股票的票面价值。例如规定,授权股本总额为一千港元,分为一百股,每股十港元。

章程大纲的签署人至少应认缴一股。各签署人应与其名字相对应,记载其认缴的股份数。

组织条款(the association clause)

组织条款是章程大纲的最后条款。章程大纲的签署人(两人以上)应在此条款中表明其拟分别缴付的股份数额并宣称其组成为公司的意愿。签署人应在证人出席的情况下分别签署此条款。证人也应以合法的形式签署并表明其职务和地址,以示证实。

其它条款

除上述法定条款外,在公司章程大纲中可规定其它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此类条款可通过特别决议予以修改,但也可能作出不准许修改的特别规定。此类条款最常用于规定不同种类股份的特别权利。由于章程大纲的效力优于章程细则,此类条款的规定如与章程细则抵触,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细则的内容及其修改

公司章程细则的内容

公司章程细则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内部规则,调整有关成员的权利、董事的权力与义务、红利分配以及利润资本化等事项。如果公司股份分为不同种类,也规定于章程细则。

公司条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其章程细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记其章程细则,将被推定为《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细则模板适用于该公司。为了保持选择适用该模板条款的灵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记其章程细则。如果公司的章程细则未明确排除或修改该模板中的规则,这些规则将是适用的。如果公司不采用该模板,应在其章程细则第1条具体规定。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规定,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除第24条(有关股份转让)之外,适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应包括《香港公司条例》第29条第1款的规定。

公司章程细则的修改

《香港公司条例》第13条规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大纲的条件,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其章程细则的规定。任何修改均被视同包含于在公司注册署登记的公司章程细则,需要通过特别决议才能再作修改。在第13条中对修改章程细则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响不同股份权利的修改或添加。这显然是为了保护特定种类股份的持有者,因为他们可能不具有足以否决特别决议的表决权。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限制公司对其章程细则的修改。例如,法院可责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细则以防止对小股东的压迫,公司不能在其后通过特别决议再次修改其章程细则,撤销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法院还可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宣布公司对章程细则的修改无效。在实践中,法院将允许公司对章程细则所作的绝大多数修改,因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员最了解公司的利益。然而,允许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员的章程细则条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公司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的法律效力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23条,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一经登记,对公司和公司成员均具 约束力。公司各成员,无论是否是章程大纲的签署者,均受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

这种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 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在公司和各成员之间构成了合同,产生两方面的后果,即各成员通过章程细则的规定受到公司的约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员的约束;

(2) 各成员在同其它成员的关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因此,如果某成员未能遵守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规定,其它成员可对该成员起诉,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诉;

(3) 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资格作为成员,也不具有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权利。 因此,在章程细则中有关董事酬金的规定,在董事成为公司成员的情况下,不能由该董事执行。此类规定只有在同该董事签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规定的情况下,才是可执行的。

篇3: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章程的工作计划

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章程的工作计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西通管理区计划生育协会是在饶河农场党委、农场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领导下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协助农场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工作,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三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带动广大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会员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的作用,为育龄群众和广大群众服务。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第六条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农场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推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实现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广大群众的需求,努力提高服务工作水平和能力,组织和带动群众走少生、快富、健康、文明之路。

第八条:计划生育协会按照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机制建设,确保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计划生育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中国公民都有资格自愿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个人须向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当地计划生育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的权利;

3、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和表彰奖励的权利;

4、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二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

2、承担协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3、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四章组织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选配一名好会长,组织一个议事决策能力强的理事会,健全以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为重点的组织网络,建设一支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青年和科技致富带头人为骨干的会员队伍,围绕群众的需求开展工作,做到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服务优良,并形成风尚。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协会应依据计划生育队居民自治章程和协会章程,积极参与队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家庭、和谐社区、和谐管理区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第五章经费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各单位、管理区、居民组自筹。组织机构:会长:邵勇会员:赵淑芳杨秀云单少发杨海玲郑东王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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